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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2012年03月22日 09:31 佚名 点击:[]

深化医改规划发布 非公立医疗机构可纳入医保

早报讯 国务院日前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规划主要明确2012-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

规划指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私人诊所。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规划要求,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

规划提出,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

规划要求,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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